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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农村产权交易操作守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04     浏览次数:     来源:

《徐州市铜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铜办发〔201471号)文件要求: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区行政区域内超过一年流转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交易,一律在徐州市铜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交易手续,没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鉴证的交易无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徐州市铜山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区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保障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交易守则。

一、规范交易信息发布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下简称镇村)凡是需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出让、租赁、流转等),在履行村、镇相关手续后,报送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信息登记,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发布信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使用权;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7、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8、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9、涉农项目资金安排;

10、其它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严格交易范围的界定

试点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产权交易。下列交易行为必须到区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鉴证: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1)单宗流转土地50亩以上,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单宗流转土地50亩以下的由所在镇土地流转中心负责办理,并报区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备案);(2)村集体机动地的流转;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使用权的交易;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5、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的,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

7、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转让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

8、依法可以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

三、严格交易方式和程序

1、各镇村需要发布的信息由镇农经中心汇总后,在每周五上午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发布。

2、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各镇情况统一安排交易和鉴证。

3、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4、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产权交易;也可以向试点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申请产权交易。

5、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3)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4)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5)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6)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国土、房产、规划、水利、农业、林业、知识产权、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7、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资格审查: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8、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9、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10、在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区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1、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责任追究

1、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根据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该进入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产权,规定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2)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3)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4)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5)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6)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成交的;

7)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评标活动、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8)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2、对违反本守则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依法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3、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追究法律责任。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